茅台“国酒”商标公示期满
汾酒声明保留法律权利
20日,茅台“国酒”商标3个月公示期满。据不完全统计,截至9月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收到相关异议申请超过22份,包括酒业公司、自然人等不同申请主体。
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表公开声明称,汾酒集团坚持8月6日商标异议书的理由和立场不变,将保留行使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
山西汾酒(600809)集团文化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柳静安表示,10月20日,茅台“国酒”商标注册公示到期,汾酒集团将继续密切关注茅台“国酒”商标注册的进展情况。
据了解,2012年7月20日,贵州茅台(600519)集团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通过一审,正式进入公示期。在此后的3个月公示期内,如果没有异议或异议无效,茅台将正式成为“国酒”。此前,自2001年至2010年的10年间,贵州茅台曾先后9次提出“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申请,均未获得成功。
8月6日,山西汾酒集团率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国酒茅台”的商标注册异议申请。
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汾酒集团指出,被异议人(贵州茅台)生产的个别白酒产品尽管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但不能因此认定被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上提供的相关商品(如酒、葡萄酒、果酒等)已达到“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或“在一国内最好的酒”(“中国最好的酒”)的水平。
山西汾酒集团指出,被异议的“国酒茅台”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应核准注册。
此前,汾酒集团董事长李秋喜曾先后公开质疑贵州茅台“获得1915年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茅台酒是开国大典国宴用酒”等广告宣传涉嫌虚假宣传。
柳静安认为,1949年以后,中国一共举办过五次“品酒会”,共有17种白酒被评为“中国名酒”,如果“国酒茅台”商标通过注册,那就是对其他16种名酒的不公平、不公正。此外,“国酒”不能作为商标,只是一种荣誉称号。如果国家工商总局以注册商标的形式授予贵州茅台“国酒”称号,将构成超越行*职责范围的行*违法行为。